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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推进工作方案》和《汕尾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8-03-20 10:19
  • 来源: 汕尾市水务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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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汕尾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推进工作方案》和《汕尾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水务局

                            20171229

 




汕尾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推进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 号)要求,保障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计划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86月底前

1、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基础清单。

2、建立检查对象基础名录库、检查人员基础名录库。

3、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框架性制度。

4、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管理信息平台。

5、针对随机抽查清单所列事项逐项制定实施细则。

6、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除未实施过的许可事项外,每项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2018年底前

1、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对象全部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清单确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2、进一步完善基础制度。

3、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二、推进步骤

(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基础清单(2018 4月底前)

工作内容:通过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将目前可以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纳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工作步骤:1、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各自职责,分别提出抽查事项名称和抽查内容、方式、比例、频次;2、水政水资源科审核汇总;3、局务会议审议决定;4、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责任部门:水政水资源科牵头,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办公室配合。

(二)建立检查对象基础名录库(20186月底前)

工作内容: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在随机抽查事项基础清单的基础上,逐项列出具体监督检查对象。其中行政许可类事项暂列2013年以来我局许可且许可内容尚未实施完成的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增加;其他类事项监督检查对象范围由有关科室自定。对象库应当包含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要素,行政许可类应当包含批准文件名称及批准文号。

责任单位:水政水资源科牵头,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配合。

(三)建立检查人员基础名录库(20186月底前)

工作步骤:1、对目前局系统行政执法证持证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将已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纳入第一批检查人员名录库;2、组织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中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参加考试并领取行政执法证;3、建立检查人员总库并按检查事项类别建立各类子库。

责任单位:水政水资源科牵头,水政监察支队配合。

(四)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1、制定《汕尾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8 6月底前)。

责任单位:水政水资源科牵头。

2、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检查表格。(20186月底前)

责任单位: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

(五)建设双随机抽查管理信息系统(20188月底前)

工作内容:建设双随机抽查信息系统,作为“一单两库”的承载平台,并为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检查结果的存储和导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计财科、保障中心配合。

(六)开展随机抽查

工作内容:12018年底前每个事项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22018年后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即时或分批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

(七)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2018年底前)

工作内容:1、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对象全部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责任单位: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

三、有关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手段。各科室要认真学习、充分领会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计划推进相关基础工作,抓紧将随机抽查思维和方法全面运用到监督管理过程中。

(二)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各科室要认真总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健全抽查工作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工作实效。

(三)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各科室要充分发掘双随机抽查结果的信息价值,通过对检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研判,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理清监管思路、完善监管制度。

 

 

 

 

 

 

 

汕尾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有关科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和其他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政水资源科负责统一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担双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水政监察支队按照随机抽查结果派出检查人员参与实地抽查。

办公室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保障中心配合做好双随机抽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 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水利行业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法定监督检查事项应当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责任科室等要素。

随机抽查事项基础清单由水政水资源科负责组织拟订,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根据抽查事项特点以及检查对象数量、检查人员情况和检查手段、检查要求等,及时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市政府其他部门或县政府部门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提出,经签报分管领导决定后,由办公室作出调整。

第七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各类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

被许可对象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许可内容实施完毕的,应当从行政许可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依法需要接受其他方面监督检查的由有关科室纳入相应类别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行政许可类抽查事项的登记信息还应当包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可按照业务类别、区域分布、风险分类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建设子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负责更新。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登记信息仅用于检查目的,除按规定以检查结果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总库由本局系统所有持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

总库按抽查事项类别分子库,子库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人员、水政监察支队人员两部分构成。

检查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等)、职务、执法证号、所在科室等。

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负责更新。

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水政水资源科负责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

专家与第三方机构库由承担监督检查的科室负责建立和更新。参与检查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可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产生。

第十条 采取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非实地检查方式的,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科室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采用实地检查方式的,每次拟开展检查7个工作日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所抽查人员可以全部为本科室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抽取水政监察支队人员,但本科室人员不得少于1人。

随机抽取到的检查人员中有水政监察支队人员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于结果产生当日书面通知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支队应当指派所抽取检查人员参加,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于拟开展检查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

在可以满足检查需要的情况下,抽取检查人员时应当剔除一个检查周期内已参加过该项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近亲属,或者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每次拟开展检查7个工作日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已检查对象可以不再纳入抽取范围。

第十三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可以制定检查计划,一次性抽取多批次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检查表格。

第十五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内容、比例、频次、方式、要求以及抽查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名。

实地检查应当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检查结果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名并由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身份参与检查,应就其专业性意见签名或盖章,但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应当全程留痕。

检查中形成或获取的相关通知、会议纪要、检查表单、视频音频资料等,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存档。

行政许可事项抽查应当对应许可决定逐项建档,其他检查应当对应检查对象逐一建档。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通过局门户网站即时或分批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应当标明抽查事项类别及公开批次,并应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检查结果等要素。

对被许可人的检查结果中,应当包含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批准文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厅水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制度》的规定移交水政监察支队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综合分析和研判监管信息,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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