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汕尾市水务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共24张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水务局是负责全市水务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水务工作的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审核市内主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
二、机构设置
本部门内设9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规划计划与财务审计科、水政水资源科、建设与管理科、农村水电与水土保持科、质量安全监督与农电科、水库移民办公室、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与水政监察支队。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水务局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本部门没有下属单位。
三、部门人员构成
局机关编制41名,实有在职人数71人,临时工10人,离退休人员26人。
第二部分2018年度汕尾市水务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汕尾市水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汕尾市水务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1230.5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180.2万元,下降12.77%。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收入数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30.5万元,比上年下降12.77%;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与上年持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资金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1230.5万元(工资福利支出48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6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180.2万元,下降12.77%,主要原因是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支出数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30.5万元,比上年下降12.77%;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5万元,比2017年减少1万元,下降2.7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额度。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额度。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3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8.57%,比2017年减少1万元,下降3.13%,主要原因是:一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减少、合并出车次数控制车辆运行成本。
4.公务接待费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1.43%,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额度,坚持只减不增原则。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16万元,比上年增加51万元,增长78.46%,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业务量增大,所需办公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相应增加。包括:办公费42万元,水电费19万元,邮电费4万元,差旅费1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其他交通费21万元,其他商品服务和支出费25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2017年末总资产43920.6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9019.10万元;固定资产2366.43万元;在建工程22535.14万元。占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31%,5.37%和51.32%。固定资产总额2366.43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1824.81万元,是主要的固定资产组成部分,占77.11%。本单位的资产呈逐年增长趋势,年度总增长率为18%,其中固定资产的年度增长率5.86%。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本部门在2018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预算公开文字材料之外,本部门在2018年部门预算中无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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