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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新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全额征收。
二、本通知执行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按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和法律责任等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相关规定。
四、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对接,认真做好政策衔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反映。
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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