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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水务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 2016-08-11 12:07
  • 来源: 汕尾市水务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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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指本局所属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四条  实行办事公开的范围

  (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单位;

  (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单位;

    (三)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

    (六)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公共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本局门户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三)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形式;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

   第九条 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可依照《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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