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制作和发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粤水密〔2009〕2号)、《广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现行办文流程,制订本细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要求
(一)政府信息。本细则所称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直管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汕尾市水务局名义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公文。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涉密审核把关。
(二)公开原则。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实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密原则。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坚持既保守国家秘密又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相关责任。各科室、单位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二、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此类信息指由局各科室或直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拟稿的,以汕尾市水务局名义发布的公文。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文件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汕尾市水务局文件稿纸”上,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并在选择公文公开属性的同时进行必要的说明。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科室或直管单位负责人)
主办科室或直管单位负责人核稿,审核并选择公开属性。
3. 复核公开属性(文件核稿环节,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复核文稿的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对不能界定的文稿提出由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审定公开属性(分管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在公文上标注公开方式。
5.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局办公室)
对于主动公开类的公文,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办理公文的科室或直管单位应将主动公开类的公文及时送局办公室,由厅政务中心将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登记、编制索引目录,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并做好公开信息目录的汇总。
(二)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此类信息指各科室、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一般为:讲话稿、调查报告、汇报材料、简报信息等。
制作流程按公文类政府信息流程办理。
(三)历史保存类政府信息。此类信息指各单位保存的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
1. 分类整理并提出公开属性意见(办公室、相关科室)
办公室定期整理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清单,商有关科室就相关文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2. 审定公开属性(分管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审定公开属性。
3. 发布公开类信息(局办公室)
在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的配合下,由局办公室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目录,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发布到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有关业务和操作可参照《广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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