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规范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务局政府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归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我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可予公开的,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由申请人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用途。
第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七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凭证。
第八条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不能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处理。
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市水务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业务主管科室(单位)认为需征求厅有关科室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或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包含在前款所述的10个工作日内。
局办公室对业务主管科室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经厅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汕尾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商局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除外期限。
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局办公室报请厅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局办公室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期答复的,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向局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局办公室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交由局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对于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政府信息有困难的,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可会同局办公室,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经局分管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 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登
记回执
3. 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延期
答复告知书
4. 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5. 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第三
方意见书
6. 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除外
时间告知书
7. 汕尾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方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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