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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水利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8-21 09:48
  • 来源: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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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直管各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水利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

  法治水利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我省依法治水管水工作,推进法治水利建设,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保障一体建设,以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水法规体系、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水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为主要目标,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我省依法治水管水水平,为保障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制订完善具有广东特色的水法规体系

  (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政法处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的法规和规章由业务主管处室或者直属、直管单位负责起草,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加强立法前期工作,起草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基层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针对性,增强操作性。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进一步拓宽专家学者参与水利立法的途径。建立征求意见反馈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厅公众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对未能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积极做好立法储备,组织制订省十三届人大期间的水利立法规划,根据水利发展改革的需要,及时向人大、政府提出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建议。适时评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效果,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政法处、有关处室和单位)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眼于水利改革发展最为迫切的领域,统筹推进适合省情水情的水利法制建设。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为主线,重点做好水权交易、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库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以保障防洪等公共安全为主线,重点做好新制定三防条例和修订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水电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以保护水生态环境为主线,重点做好水土保持条例的制订工作;以加强民生水利建设管理为主线,重点做好农村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和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法规制度建设。(政法处、有关处室和单位)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做好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政策解读、法定媒体发布和依法公开工作。各起草和实施处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清理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文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确认失效、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关处室、单位起草和清理,政法处审核,政务中心公开)

  三、建立健全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

  (四)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新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按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要求,继续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监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切断审批利益关联。(政法处、人事处牵头,有关处室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办理)

  (五)深化水利改革。把法治方式作为推进水利改革的行为准则,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完成重点改革任务、破解改革难题上取得新突破,在建机制、促发展上下功夫,努力完成水权交易试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等各项试点任务,完成建立健全三防安全保障机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机制和探索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改革任务,努力破解水利体制机制难题,助推水利转型升级。(规计处、水资源处、建管处、农水处、财审处、三防办按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六)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强化考核后的整改落实,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地下水、主要江河和大中型水库的水质检测,探索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水价杠杆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处)

  (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依法做好全省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重点编制全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按规定完成规划的上报批准手续。(规计处和相关处室)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鼓励探索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鼓励实行项目建设、监管相分离的工程监管方式,努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技术审查市场化,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健全完善稽察机制,加大稽察力度,开展对市、县水利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的工作稽察,确保稽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规范改进市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将历次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问题和查处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罚的依据;加大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切实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的应用,以施工和监理单位为重点推进市场履约行为动态监管。建立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机制,将水利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纳入水利综合执法范围。(建管处、安监处、水政监察局)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水文设施、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定界,落实安全责任制,逐步完善制度规范、权属清晰、责任落实、运行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创新小型水库管护体制机制,逐步调整理顺小型水库管理权限,探索把小(1)型、重点小(2)型水库由目前以乡镇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县级管理为主;加快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智慧化巡查、云数据处理等先进的巡查工作机制,实行小型水库的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管护;探索开展小型水库管护标准化考核,研究制定小型水库管护标准化考核办法,探索在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开展小(1)型、重点小(2)型水库管护标准考核试点,通过设立小型水库省级补助资金,强化对小型水库管护标准化建设情况的监督考核,建立省级补助资金安排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实行以奖代补。(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局、水文局等)

  加强河湖健康管理。以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推进水域岸线登记,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依法保护大江大河防洪安全,禁止围湖围库造地、围垦河道,维护河湖管理良好秩序。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建管处、水政监察局)

  (八)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以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为目标,加强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加强建设过程监督检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体系。(水保处)

  (九)强化三防工作责任。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防责任制,依法落实省、市、县、镇各级政府三防责任,特别是完善乡镇三防工作机制并落实三防工作人员。依法落实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户的三防责任,将三防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和第一线。依法开展三防调度、水文监测等工作,推进指挥决策科学化、应急处置规范化和防汛抢险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洪治涝、防风抗旱等方面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能力。着力提高防汛防风抗旱信息化水平和预测预报水平,切实做好山洪、城市内涝以及台风防御等重点工作,逐步实现汛情、旱情风险监测、水源调度全覆盖。严肃三防纪律,对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对险情、灾情隐瞒不报、欺下瞒上的,依法追究责任。(三防办、水文局、保障中心)

  (十)依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建立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机制,切实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严格内部审批;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方案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修订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水库移民后扶资金直补发放、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对资金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系统,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突出统计工作在后期扶持中的“大数据”作用。做好水库移民信访工作。(移民局)

  (十一)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按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和推动农林水利综合执法的改革思路,明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加强市县两级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协调理顺基层执法体制机制,解决基层执法队伍的实际困难。

  尽快建立水利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制定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未经批准的涉水行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通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案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防洪保安、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区域与流域、区域与区域之间,水利部门与公安、司法、国土、环保、安监、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水政监察局、相关处室)

  (十二)防范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建立防范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加强移民安置、征地补偿、小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等涉水领域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风险评估、预警研判和排查化解机制。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调处原则,综合利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十三)加强和改进水利信访工作。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信访稳定机制,保障诉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合理合法处理。认真执行《广东省信访条例》,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四、建立严密的水法治监督体系

  (十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厅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政法处、办公室)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室、政法处、办公室)

  (十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各处室和单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实行重大事项主办单位提出、征求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或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人事任免等的监管,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和完善重大事项和中心工作督办制度,未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办理方案和办结时限。(有关处室和单位)

  (十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主动在厅公众网站公开。开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栏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未能采纳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政务中心、相关处室和单位)

  (十七)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扎实推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履行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权利救济和化解争议作用。处室和单位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于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纠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政法处、有关处室和单位)

  (十八)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办理单位应当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意见;政法处依法组织应诉,配合法庭调查,认真参加庭审;被诉行政行为的办理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出庭或者进行旁听;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厅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工作。(政法处、有关处室和单位)

  五、构建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水管水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听取汇报,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依法治水管水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举措。切实将水利法治建设摆在水利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全面深化水利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水利改革发展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制订水利法治建设指标和考评体系,把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为我省依法治水管水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人事处、办公室、政法处)

  (二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水利法治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对水利法治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与交流力度,研究建立有利于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强化水政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建设,实施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规划,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加强执法装备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水政监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人事处、财审处、水政监察局)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定期学法制度和专题法治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教育列入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促进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涉水法律法规,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工作和生活,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真正把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政法处、人事处)

  围绕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利用好新兴媒体平台,并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引导公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治观念,增强水利普法效果,为水利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政法处、相关处室)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依法治水管水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和结果运用。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严格问责、严肃处理。(政法处、人事处、监察室、水政监察局)

  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水利法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分工和要求,共同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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