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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6-07-17 16:2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商务局 【字体:   打印

汕尾海关、海城海关、汕尾海事局、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陆函〔2026〕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中直驻汕各口岸查验单位,汕尾市口岸管理部门、口岸经营服务企业。

  (二)支持时间。资金支持期限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项目相关建设支出的付款和发票开具均需在资金支持期限内完成,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向。资金支持我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支持广东“单一窗口”升级扩容及智慧口岸建设项目等口岸建设方面,力争实现口岸建设结构调整和功能升级。其中:

  1.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口岸开放重点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打造综合枢纽口岸、重点专业口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对深化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3.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整合、广东“单一窗口”升级扩容、智慧口岸建设、口岸综合管理、应急指挥能力提升等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4.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5.对于2026年资金使用进度慢、效果差的地市,2027年资金省商务厅将视情予以扣减或不予支持。资金分配向项目储备质量高、使用绩效好的市县和单位倾斜。

  (四)支持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70%,且不超过2000万元;对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30%,且不超过2000万元。对省口岸办、省口岸应急指挥中心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的

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全额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五)申报条件。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要求;

  2.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3.已根据各级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经本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同意实施;

  4.应具备可执行条件,基建、信息化项目要在2026年9月底前完成立项审批(备案)等手续;

  5.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6.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2.立项核准文件,或当地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3.《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

  4.《2027年口岸建设事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5.所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6.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深汕科创新局推荐上报函

  7.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项目申报、初审工作,报送市商务局审定。

  1.项目申报。

  基层海关和边检部门统一通过本系统直属上级部门,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向市商务(口岸)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基层海事部门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向市商务(口岸)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2.项目初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深汕科创新局,市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可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于2026年8月1日前将初审后项目正式函报市商务局,并附拟入库项目申报材料一式8份(A4纸胶装成册)、入库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纸本材料及电子版(光盘刻录)。报送/邮寄地址:汕尾市香城路80号汕尾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于海关、边检、海事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复审,将复核后的项目正式函报省商务厅。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深汕科创新局要做好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经审核的项目应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效果、绩效目标清晰明确,资金测算科学合理。

  3.项目审定。

  省商务厅将采取委托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等申报要求的项目。其中市级组织申报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分批反馈各地市审核结果和预分配额度,市商务局在经省商务厅反馈同意的项目中选择拟分配项目,形成项目清单,履行主管部门、单位内部报批程序后,报省商务厅审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须符合以下要求:

  1.市级印发的申报通知须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2.严格按支持标准落实配套资金,未达标准的将清算追回;

  3.资金申报主体须与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4.资金使用主体须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建立独立账套或设置辅助科目进行核算,并按预算统计口径归集汇总实际投资金额。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不得重复支持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2.不得用于支持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无服务实体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甚至“购买”数据、虚增进出口;

  3.不得用于直接与进出口数据挂钩的补贴;

  4.不得用于发放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5.不得用于支持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

  6.不得用于支持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和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7.不得用于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8.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xls

                  2. 2027年口岸建设事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汕尾市商务局

                                                    2026年7月17日


      (联系人:邹巧旋,电话:3363266,邮箱:gdsww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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