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求,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同时发力,推动批发业改造提升,促进产业创新与升级,更好地发挥其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和保障民生重要作用,市商务局拟订了《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若干措施》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批发业改造提升,促进产业创新与升级,更好地发挥其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和保障民生重要作用,结合《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296号)的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拟订了《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的起草经过
2025年1月14日,市商务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市财政局意见。2月25日,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对〈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汕财工函〔2025〕14号),提出:“一、对《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奖补项目的标准和资金规模,请结合我市目前的财力情况科学测算。二、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如需出台相关奖补资金政策,建议奖励资金按企业属地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解决,不宜由市大包大揽。”已按照市财政要求提供了政策资金预算测算表格。
2025年1月16日,发布《关于征求〈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截止2025年1月25日公示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2025年3月11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征求〈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函》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意见。
2025年3月13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书》,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第二点中‘对掌握全国订单配置权、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资源配置权的区域性总部批发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设立的销售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销售公司(含子公司),在其达到扶持条件的年份按照销售额总量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汕尾区域内依法经营的批发企业每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销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按照企业经营的情况给予支持。’,支持条件不明确,涉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补贴,建议自行排查。(二)第二点中‘(四)推动批发业平台化发展。...对于企业开展以上业务,支持优先申报符合条件要求的国家、省、市行业扶持资金。’,字面上并未违反审查标准,但为防止存在给予特定经营者条件获取优惠的风险,建议调整。”
2025年3月13日,根据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市商务局对《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印发《关于征求〈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审查意见的函》征求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2025年3月13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对〈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的审核意见》(汕司审〔2025〕12号)提出如下意见:“(一)《措施》系为推动批发业改造提升,促进产业创新与升级,更好地发挥其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和保障民生重要作用,为拉动我市经济增长提供坚实支撑,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合法。(二)建议《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三)《措施》系规范性文件,请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要求,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将印发的文件抄送我局;请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在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2025年3月14日,《若干措施》通过八届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定,按照常务会议的工作要求,尚需对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调整措施表述。
2025年3月24日,印发《关于再次征求〈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函》重新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意见。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由支持范围、支持措施、申报流程、其他事项四大部分组成。
(一)支持范围。主要为在汕尾市依法开展批发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支持措施。主要包含鼓励设立区域性销售企业、促进生产企业营销一体化、扶持批发企业做优做强、推动批发业平台化发展四个方面措施,助力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申报流程。有关支持措施,将制订具体申报指南,按流程兑现给企业。
(四)其他事项。包含政策有效期等其他事项说明。
四、《若干措施》的文件依据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296号)
五、《若干措施》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影响
《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的出台,从鼓励设立区域性销售企业、促进生产企业营销一体化、扶持批发企业做优做强、推动批发业平台化发展四个方面入手,着力促进我市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将进一步引导本市批发企业改造提升,促进产业创新与升级,更好地发挥其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和保障民生重要作用。
六、征求意见方面的情况
2025年1月14日,市商务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市财政局意见。2月25日,市财政局提出2条意见,均已采纳,并按照要求提供政策资金预算测算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