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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5-04-17 16:1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商务局 【字体:   打印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宏观政策导向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国家层面明确提出要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商流通发〔2024〕296号),要求各地加快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促进批发业转型升级和零售业创新提升。在此背景下,汕尾市亟须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推动批发业改造提升。

  (二)汕尾市批发业发展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汕尾市批发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2023年末全市共有批发企业法人单位2473个,从业人员18660人,批发业与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207.0%和136.8%。批发业成为拉动服务业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市批发业仍面临市场主体规模偏小、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足、产业集聚效应不强等问题,亟须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推动行业能级提升。

  (三)出台的必要性

  批发业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关键环节,是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出台《汕尾市关于促进批发业能级提升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利于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同时发力,推动批发业改造提升,促进产业创新与升级,壮大商贸流通市场主体,为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这也是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若干措施》的制定经过了严格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程序:

  (一)部门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1月):2025年1月14日,市商务局印发征求意见函征求市财政局意见。2月25日,市财政局出具意见,建议结合我市财力科学测算奖补标准,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奖励资金按企业属地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1月):2025年1月16日,市商务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截至2025年1月25日公示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阶段(2025年3月):2025年3月11日,市商务局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意见。3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市商务局据此对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审查阶段(2025年3月):市商务局将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经过上述规范程序,《若干措施》最终于2025年4月11日正式印发。

  三、政策框架与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支持范围、支持措施、其他事项三大部分组成。

  (一)支持范围

  适用于在汕尾市依法开展批发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四条核心支持措施

  1.鼓励设立区域性销售企业

  支持国内外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在汕尾市设立区域性销售总部。对掌握全国订单配置权、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资源配置权的区域性总部批发企业,其成立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此举旨在吸引优质商贸资源落户汕尾,提升我市批发业的总部经济效应和区域辐射能力。

  2.促进生产企业营销一体化

  鼓励制造业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实现生产营销一体化。对制造业企业设立的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销售公司(含子公司),按其成立当年销售额总量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该措施旨在推动制造业与商贸业深度融合,鼓励制造企业将销售环节独立运营、专业化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3.扶持批发企业做优做强

  鼓励引导批发骨干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在汕尾区域内依法经营的、每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销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

  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

  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销售额的1.7%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00万元。

  此条款旨在建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鼓励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4.推动批发业平台化发展

  推动大型商品市场升级,完善商品集散、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建立集成、开放的平台经济生态。引导批发企业创新商业经营模式,鼓励批发企业增加产品零售体验门店和拓宽线上线下营销渠道,采取场景式体验店、无人超市、移动电商等模式,利用线上和线下实体店两大资源,畅通商品流通,活跃消费市场。对于企业开展以上业务,支持申报符合条件要求的国家、省、市行业扶持资金。

  四、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此前,汕尾市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批发业能级提升的系统性扶持政策。以往涉及批发业的支持措施主要分散在以下方面:

  (一)以往政策特点

  支持对象较为分散:过去的扶持政策主要面向“四上”企业培育,批发业仅作为其中一类,缺乏针对性的专项支持。

  奖励标准偏低:以往的“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额度相对有限,与本次政策中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上限存在较大差距。

  缺乏梯度培育机制:以往政策未建立按销售额规模分档奖励的梯度培育体系,难以有效激励企业持续做大做强。

  政策系统性不足:以往的扶持措施散见于各类综合性政策文件中,尚未形成覆盖总部经济、产销一体化、骨干企业培育、平台化发展等多维度的系统性政策框架。

  (二)本次政策的主要突破

  政策定位更加聚焦:首次出台专门针对批发业能级提升的系统性政策,目标明确、指向精准。

  支持力度显著加大: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上限达到2000万元,奖励标准大幅提升。

  激励维度更加多元:从总部经济、产销一体化、骨干企业培育到平台化发展,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

  建立梯度培育机制:按销售额5亿元和10亿元两个档次设置差异化奖励比例,激励企业持续扩大规模。

  五、利企惠民措施亮点

  (一)对企业的主要利好

  1.真金白银的财政奖励

  区域性销售总部:成立当年销售额达5亿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制造企业销售公司:按销售额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500万元。

  存量骨干企业:按销售额1.5%—1.7%给予年度奖励,上限2000万元。

  2.政策红利可叠加享受

  单个企业如符合多条扶持措施条件,可在年度申报中统筹申请。关联企业最高扶持金额按独立企业标准执行,充分保障企业权益。

  3.持续激励、动态调整

  已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若在新一年度内仍符合扶持条件,可继续申请,但需按照新年度的扶持标准进行调整。这为企业提供了持续发展的动力和稳定的政策预期。

  4.鼓励业态创新

  支持批发企业拓展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模式,通过场景式体验店、无人超市、移动电商等创新业态拓宽市场渠道。对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省、市行业扶持资金。

  (二)对民生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1.促进就业:批发业的壮大将直接带动商贸流通领域就业岗位的增加,同时通过产业链联动间接带动相关行业就业。

  2.保障民生:批发业是商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其健康发展有助于畅通商品流通渠道,保障市场供应稳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活跃消费市场:通过推动批发业平台化发展和线上线下融合,将进一步畅通商品流通,活跃消费市场。

  4.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制造业企业成立专业化销售公司,推动“制造+服务”深度融合,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六、政策实施相关事项

  (一)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若干措施》自2025年4月11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政策调整机制

  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将根据上级政策作出适时调整。

  (三)解释权归属

  《若干措施》相关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径向市商务局咨询(联系电话:0660-336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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