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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在职责范围内,我局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情况等。

  2、政策。主要包括: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等。

  3、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级预算、决算公开信息,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部门预算、决算公开信息。

  4、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行政执法情况等。  

  5、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我局召开的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内容。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报告等。

  7、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要包括: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8、其他。主要包括:采购、人事及其他公开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我局的门户网站(www.shanwei.gov.cn/swny/)开设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汕尾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业务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策”“其他”等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三个信息子类,“业务工作” 划分为“办事指南”“行政执法”两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工作动态”“采购信息” “人事信息”三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及关键词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址:市城区鸿顺路农业农村局办公楼四楼407

  邮政编码:5166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60-3289908

  传    真:0660-32899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0001/choice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从我局的门户网站下载。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在我局的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我要申请”,在线填写《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递交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时,应当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函申请时,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互联网提交申请时,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