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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修订)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网站地址:http://www.shanwei.gov.cn/swjrj/;政务新媒体账号:汕尾金融服务;指定地点公开地址为: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综合科,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建安综合楼西侧 8 楼(汕尾金银湾商务酒店 8 楼)。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综合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建安综合楼西侧 8 楼(汕尾金银湾商务酒店 8 楼)

邮箱:swjrb@163.com

电话:0660-3364300

传真:0660-3365417,

邮政编码:5166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0001/choice

(三)提出申请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汕尾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本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发送邮件至市金融工作局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信息到达邮箱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工作业务。

(四)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五)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

本机关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详见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七)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八)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

1.附件1: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附件2:汕尾市金融工作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