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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标准
2025-09-25 15:22           来源: 北京市审计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审计局 【字体: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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