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 全面掌握政务公开情况,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我局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第一条 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登记。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局办公室要设立群众意见登记簿、领导接访记簿、跟踪督查记录等,形成工作记录材料,重要事情及时通报。
第二条 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根据政务公开需要制定各种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作为政务公开管理的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公开事项、方案意见和工作制度规定、群众反馈意见和处理、公开责任追究考核、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会议记录反馈等资料,办公室进行定期整理,归档存查。
第四条 各项公开内容的备案工作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文件管理模式,便于记录、查阅、保存,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五条 政务公开各责任科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定期备案,定期自查,全面归档,对需要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及时备案。
第六条 政务公开备案工作将按照《汕尾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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