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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对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设立审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2011-08-18 09:1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审计局 【字体:   打印

        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喜真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第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报告》的第四部分指出》“为了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
  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了审计长的任免条款;第八十六条规定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之一;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由此可见,这部宪法对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关,以及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原则规定,由此奠定了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基础。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公布的宪法中第一次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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