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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尾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社编制了《汕尾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社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尾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shanwei.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s://www.shanwei.gov.cn/sgxhzls/)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二)规划计划。

  (三)财政预决算。

  (四)业务工作。

  (五)其他。

  我社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尾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shanwei.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s://www.shanwei.gov.cn/sgxhzls/)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我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我社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www.shanwei.gov.cn/sgxhzls/。

  ●公开时限

  我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我社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社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我社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计划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我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汕尾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西侧建安综合楼7楼702

  邮政编码:5166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60-3238818

  传    真:0660-3238818

  电子邮箱:swcoop@126.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社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社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