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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办制作和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办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办负责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特编制了《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办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其他及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办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工作动态、工作要闻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本办主动和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本办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即通过本办网站、工作信息等形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本办网上公开信息的政府信息,除机构概况、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依据等信息长期保留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办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本办查阅。

  公开时限,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660024/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请处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申请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桂竹岭段  

  电话:(0660-3283068)、传真(0660-3364414)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邮政编码:51660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