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汕尾市2025年以提升企业获得感为导向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局草拟了《汕尾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工作指引》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7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汕尾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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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相结合,在执法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对象
对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和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的当事人,在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三、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观察期内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复查时未发现新违法行为的,视为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予处罚。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四)已适用过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七) 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 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近二年以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九)违法行为造成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重大影响 的;
(十)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 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适用程序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原则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立案后,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立即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责改决定给予整改期限的,以该期限为执法观察期限;给予观察期时限一般在七至六十个自然日之间,特殊情况可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的,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
(二)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责改 决定后,应在确定的执法观察期内合理安排后续现场核查的 时间和频次。当事人按照责改决定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 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 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部门应当在 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其整改完成 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宽严并济、法理相融,不得选择性运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以教代罚。
(二)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引的,主管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 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指引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
(三)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