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