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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关于开展防疫扶企公证法律服务简介
  • 2020-02-12 17:24
  • 来源: 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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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关于开展防疫扶企公证法律服务简介


       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小微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经营问题,为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支持企业全面有序地复工复产,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根据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情况,制定防疫扶企相关措施如下:

        一、防疫扶企公证法律服务的范围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推出防疫扶企公证法律服务有四项:

       (一)办理不可抗力公证。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甚至不能履行合同,构成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企业负有通知及证明的义务。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不可抗力公证,帮助企业降低疫情造成的影响。

      (二)办理健康公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国家把中国当作疫情区,这些国家可能要求对入境的中国公民提供健康证明(或相关健康声明),这对中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中国公民到国外参加国际展会和学术交流等,都会造成很大的阻碍。如应相关国家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或相关健康声明)的,您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健康证明公证或相关健康声明公证。

      (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例如,对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如工厂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现场情况等,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及时固定证据。

       (四)办理委托公证。当前防疫工作的重点是减少人员流动,很多人需要前往异地处理事务,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疑又增加了感染的风险,而不去办理又要蒙受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需要的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办委托公证,委托当地的亲戚朋友等代为办理事务,既可以降低风险,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公证的几种类型和办理方式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当事人或相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真实性的活动。而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公证包括事实类、文书类和证据保全类公证。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类公证书

       1.对企业延迟复工的事实出具延迟复工证明。

       该《企业延迟复工证明公证书》与《不可抗力公证书》相比,避开了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一事件的直接认定,仅是对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确认,不做具体的评估判断,将来企业能否全部或部分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则由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

       2.对企业因航班取消、物流影响、道路交通管制的事实出具“航班取消证明”、“列车停运证明”、“道路交通堵塞证明”、“物流运输限制证明”公证。如申请人是由于航班取消、物流、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的,可以将公证事项做相应的变更,如“航班取消证明”、“列车停运证明”、“道路交通管制证明”、“物流运输限制”等。

      (二)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文书类公证

       1.可以对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声明书或不可抗力通知函办理签名、印鉴公证。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客户,与客户沟通,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程度,造成企业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例如可以指导企业拟写一份《不可抗力声明书》,声明该企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如因政府延迟复工;或因企业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就诊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留观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声明书由企业代表签名或盖公章,由公证机构对企业出具的相关声明书进行公证。公证书可以采用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对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进行公证。此公证事项公证员较为常见,故公证书格式略。

       2.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医院《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证明》、《留观证明》办理相关证明的公证。对因公民个人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准时返回境外工作、学习的,可让申请人提供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等,用以证明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公证机构可以采取33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对申请人提供的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出具公证书。

       3.可以对政府公布的文件(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等出具相关文件、通知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根据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文,批文机关认为无不宜公开内容的,可进行公证并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上述文件是针对涉台公证而发,能否直接推定用于涉外公证,没有明确规定。如非政府公文,而是相关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出具的相关通知、公告、证明等,我们可以正常办理复印件原件相符公证或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三)对政府公布的文件(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等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不是针对某一个单位出具的,无法直接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建议可以通过对官方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下载后出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样式参考国内的证据保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三、办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公证,当事人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涉及需要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方面的证明,一般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 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权威媒体的报道等;

       3. 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4. 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5. 申请人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 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或线索;

       7.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公证人应当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尽力协助涉外企业或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办理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公证,在职能范围为相关主体提供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证明,依法保障企业或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此类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时,公证书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如实陈述,不得擅自增加文件以外的内容,不作判断性描述,以保证公证书的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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