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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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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07-23
名称: 关于启动联动机制发放我市困难群众2019年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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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联动机制发放我市困难群众2019年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2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17]24号)规定,鉴于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发布的我市2019年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7.8%,已达到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联动机制发放我市2019年6月份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截至2019年6月底统计在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发放标准
        按联动机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我市2019年6月份应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
        (一)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7   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9 元/人˙月。
        三、资金来源
        (一)本次发放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当地政府保障。所发补贴要注明“价格临时补贴”。
        (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联动机制的要求,及时将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各县(市、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分别对口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汇总当地情况于2019年8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 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