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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案释法:商品过度包装或将违法

发布日期: 2023-11-01 12:35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5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某某公司的普洱茶、龙井茶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国检230516-01000)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普洱茶(357g/盒、134.64元/盒)经抽样检验,包装空隙率为58.9%,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5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检权和期限,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的普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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