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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3-11-17 15:26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含电动)、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含电动)。

  三、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一是配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二是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三是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四是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五、不得通过对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含电动)的续航里程、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七、广大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时,要主动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证和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查看合格证车辆参数及外形是否和实际相符,确保所购车型在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能在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正常登记上牌。

  八、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增强产品鉴别力,不贪图便宜,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 进行投诉举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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