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20〕47 号)精神,决定将汕尾市部分场所列入《汕尾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现予公布。
市场主体不得以《负面清单》所列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附件:《汕尾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汕尾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负面清单
序号 | 禁用场所 | 设定依据 |
1 |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住宅用房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20〕47 号) |
2 | 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
3 | 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
4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
5 |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
6 |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依法划定的禁养区不得作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 |
7 | 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 |
8 | 经营废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活禽批发零售及家禽屠宰的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