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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改进涉企执法六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15 15:18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派出机构:

  经研究,现将《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改进涉企执法六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日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改进涉企执法六项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改进涉企执法的六项措施。

  第一条  打造“无事不扰”的执法环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举报投诉及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对守法者无事不扰。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任务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实现,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汕尾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牵头发起部门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积极响应,达到“综合查一次”“无事不扰”的目的。

  第二条  实施“首违不罚”的执法制度。

  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外,对当事人首次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8号)范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第三条  慎用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杜绝简单粗暴。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优先运用行政指导手段。

  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当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行责令或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条  践行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下简称“四新”)经济发展需要,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打造宽松包容的市场准入环境、建立能动审慎的日常监管机制、构建重点行业的多元监管机制、建立合理容错的处罚惩戒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创业创新热情及其合法权益。特别在市场准入、竞争执法等重在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的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理念,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为“四新”经济市场主体提供包容有度、审慎监管的成长空间,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第六条  坚持行政处罚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和精神、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出发,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做到综合裁量,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对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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