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鸿建实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名单附后):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660-3363192
附:7家企业名单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
汕尾市鸿建实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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