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2025年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车用燃油等20种(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车用燃油、车用尿素水溶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手提式灭火器、鞋类、纸及制品、塑料管材及管件、防火门、电线电缆、文体用品(作业簿)、塑料制品、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配装眼镜、人造板、涂料、水泥砖、西服、大衣、休闲服装。
本次共抽查了我市182家受检单位的197批次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88家受检单位的88批次产品,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94家受检单位的109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6批次。
二、抽查结果
(一)车用燃油。本次抽查了我市75家受检单位的9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二)车用尿素水溶液。本次抽查了我市1家受检单位的1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本次抽查了我市3家受检单位的3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四)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本次抽查了我市1家受检单位的1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五)手提式灭火器。本次抽查了我市5家受检单位的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六)鞋类。本次抽查了我市4家受检单位的4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款。不合格项目为: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七)纸及制品(卫生巾)。本次抽查了我市1家受检单位的1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八)塑料管材及管件。本次抽查了我市3家受检单位的3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九)防火门。本次抽查了我市1家受检单位的1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电线电缆。本次抽查了我市1家受检单位的1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一)文体用品(作业簿)。本次抽查了我市2家受检单位的2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二)塑料制品。本次抽查了我市5家受检单位的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三)珠宝玉石。本次抽查了我市15家受检单位的15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款。不合格项目为:珠宝玉石鉴定及命名。
(十四)贵金属饰品。本次抽查了我市18家受检单位的18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款。不合格项目为:印记,标签。
(十五)配装眼镜。本次抽查了我市5家受检单位的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六)人造板。本次抽查了我市2家受检单位的2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七)涂料。本次抽查了我市5家受检单位的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八)水泥砖制品。本次抽查了我市2家受检单位的2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九)西服、大衣。本次抽查了我市15家受检单位的15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2款。不合格项目为:纤维含量、起毛起球。
(二十)休闲服装。本次抽查了我市18家受检单位的18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款。不合格项目为:纤维含量。
三、处理措施
对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同时通报给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存在缺陷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召回,召回情况及时报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四、抽查警示
在此,提醒汕尾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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