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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3-07 14:55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具体变化

  (一)规范经营范围。广东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统一规范为:“生物制品”;新增“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其他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二)调整经营类别。原经营类别为“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类别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三)调整编号规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调整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 A 表示批发企业,B 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 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 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 A 表示法人企业,B 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 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二、汕尾市执行要求

  (一)全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实施电子证照,由省药监局在许可系统后台统一更改证号和经营范围表述,企业可自2024年3月1日后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下载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二)由于我市不具备许可系统后台更改权限,汕尾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可自行前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表述变化主要为是否经营“冷藏冷冻药品”,企业应事先清楚自身是否符合经营“冷藏冷冻药品”条件再申办。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下载操作手册(企业申报端).docx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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