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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 2024-09-27 10:39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一、陆河县某糖饼店生产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案

  2024年9月6日,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河田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里有13箱(30包/箱)客家发饼(福)、1箱(32包/箱)客家发饼(囍)、6包伍仁纸牌糕的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4年9月7日”,生产厂家为:陆河县某糖饼店。16箱大安五仁饼(12包/箱)、4箱大安月饼(12包/箱)的标签上许可证为:JY24415810017802,经查,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对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360元;4.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5.对生产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7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60元的行政处罚。

  二、苏某无证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2日,接相关线索通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陆丰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陆丰市东海经济开放区某一处废弃厂房进行检查。经查,未见该厂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有11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包装作业,在该厂房内发现有:1.标注“美心”商标标识月饼成品2148盒;2.标注“美心”商标标识月饼半成品22500个;3.礼盒7490个;4.外包装纸箱1040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无证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苏某一是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为740088.00元,数额巨大,涉嫌犯罪。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8.《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本案及涉案物品移送陆丰市公安局处理。

  三、汕尾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7月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低温冷冻库内左排货架上发现6包“藤椒腿排”(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年2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汕尾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未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封。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7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汕尾市城区某面包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8日,本局收到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位于汕尾市城区西门村南侧市场综合楼西栋3号的汕尾市城区华丽面包店经营的“蛋糕卷(加工日期:2024-05-30)”和“肉松小贝(加工日期:2024-05-30)”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ZF0240600194、№:ZF0240600196),结果显示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ZF0240600194、№:ZF0240600196)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蛋糕卷(加工日期:2024-05-30)”和“肉松小贝(加工日期:2024-05-30)”,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ZF0240600194、№:ZF0240600196)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蛋糕卷(加工日期:2024-05-30)”和“肉松小贝(加工日期:2024-05-30)”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元;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819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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