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其他 > 典型案例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10-28 10:02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案例一、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海鲜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海鲜餐厅现场未张贴有反对食品浪费宣传资料,未宣传反食品浪费知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二、陆河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7日,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陆河县某餐饮店现场未在经营场所墙上或者桌上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通过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三、陆河县河田镇某渔道陆河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7日,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陆河县河田镇某渔道陆河店现场未在经营场所墙上或者桌上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通过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四、陆丰市大安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6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陆丰市大安镇某餐饮店现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粘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就餐区餐桌上有顾客就餐后出现剩余饭菜等情况。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五、陆丰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7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陆丰市某餐饮店现场就餐区未设置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宣传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就餐区餐桌上有客户就餐后出现剩余饭菜等情况。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标签: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推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