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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第二期)

发布日期: 2023-12-25 17:52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以及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关系民生的违法案件。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现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汕尾市城区某某鲜牛肉火锅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3月5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某鲜牛肉火锅店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一楼大厅冻柜内存放有9.22斤河豚鱼干和0.48斤河豚鱼皮干,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购进凭证以及涉案物品经合法养殖并准许销售等相关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野生河豚鱼干制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30000元罚款;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汕尾市城区某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对汕尾市城区某某凉茶店经营的凉茶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店自制的“咳嗽2号”凉茶中含有麻黄碱。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黄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已立案侦查。

  三、汕尾市某某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12月12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白麻鱼(购进日期:2022-10-3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原料。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90元,并处罚款5000元。

  四、海丰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3月9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辖区内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司的成品冻库内有“墨鱼丸”、“墨汁丸”等一批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汕尾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2月2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三瓶廣祥泰鸡饭老抽(生产日期2020.12.10,保质期24个月)、一包滇鹏糯米粉(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和一罐百利®沙律酱(生产日期2021/12/21,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汕尾市城区某某牛肉丸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7月31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自制的牛肉丸(生产日期:2023-06-26)、牛肉饼(生产日期:2023-06-23)、牛肉饼(生产日期:2023-06-18)含有硼砂的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汕尾市某某茶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3年5月22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尾市某某茶行进行食品抽检。现场抽取的“芒果(购进日期:2023-05-22)”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检验报告》(№:ZNY230502127)的检验结果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汕尾市城区某某海鲜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7月4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尾市某某海鲜餐厅进行食品抽检。现场抽样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06-28)”经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GZ23051006300586)显示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海丰县某某美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牛蛙”

  2023年7月11日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Z23042406300488,位于海丰县城东镇龙津东二路龙山公园东侧200米的海丰县城东家有美食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5月22日)经“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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