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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21年度电梯维保公司告知信息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6-21 09:0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电梯维保公司在业务所在地要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等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现根据我市各电梯维保单位的书面备案情况,并经核实,截至 2021年6月15日,我市已有 42 家电梯维保公司,共 52 个驻点具备了维保所需基本资源条件。现将有关告知信息(详见附件)予以公示,以供广大电梯使用管理人选择符合法规规定的电梯维保公司。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保的公司,凡未具备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或未书面告知我局的,一经发现将按《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1: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21年度电梯维保公司告知信息的通告.pdf

  附件2:2021年度汕尾市电梯维保公司及驻点基本资源条件告知信息表.xlsx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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