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对广东徽州建筑工程等8户企业作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与该8户企业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8户企业公告送达《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经调查该8户企业涉嫌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该8户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该8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8户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同威 联系电话:0660-8251678
附件:广东徽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户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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