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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暖人心,真诚感谢送锦旗

发布日期: 2020-03-13 15:53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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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市民陈先生将一面写着“维权有力,依法公正”的锦旗送到了汕尾市场监督管理局,表达对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2019年11月,陈先生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预定了一套别墅。与该公司签订了《诚意金协议》并向其交纳了50000元的诚意金。之后前往该房产公司签订三方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条款中涉及霸王条款、夸大宣传等,陈先生因此取消了购房的计划。陈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该公司业务员,希望退还诚意金,但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市一些职能部门投诉,事情均无法得到解决。陈先生抱着最后的希望,寻求市消委会的帮助。接到消费者投诉以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庄伟锋同志第一时间和消费者及被投诉公司沟通协调,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协调,先后通过五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全额退还申诉方诚意金。

    陈先生表示:“为这事我困扰了好久,多番奔走未果,后来经朋友提醒,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找到市消委会,没想到事情圆满解决了。通过这件事,也加深了我对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了解,非常感谢”。

    市消委指出,本案中,消费者陈先生在未周全考虑下预定了商品房而产生退购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与房地产经营者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全额退还预购订金,完善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制。

    市消委会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9年,全市各级消委会和12315成功调解消费纠纷2361件,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406.09万元。(市消委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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