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汕尾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5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汕尾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白切鸡(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07月24日)”和“凉拌海蜇(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7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8月21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汕检字 SP2025-SJ3053ZX 号、№:汕检字SP2025-SJ3054ZX 号),结果分别显示:“白切鸡(自制)(加工日期:2025-07-24)”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凉拌海蜇(自制)(加工日期:2025-07-2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切鸡”和“凉拌海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采购食品原料未完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2元并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2: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汕尾市某猪脚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2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汕尾市某猪脚饭店经营的“卤猪肘肉(自制)(加工日期:2025-07-22)”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8月19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汕检字SP2025-SJ2969ZX 号),结果显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猪肘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3: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白切鸡”检验结果:菌落总数检验项目实测值为5.6×106 CFU/g(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检测结果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陆丰市甲子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经报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批次“白切鸡”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加工自制的,制作过程是将生鸡肉清洗干净,加入料酒、葱、姜用小火煮熟,晾干水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所使用食品原料的购进单据和供货商资质等材料。经其自查,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在晾干的时候鸡肉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陆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以行政罚款;2、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4: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接12315平台相关投诉举报件,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陆丰市东海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区域冰箱内发现:仅标示食品名称的“顶级牛筋丸”10包,由于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报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牛筋丸”仅标示了产品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陆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以行政罚款;2.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牛筋丸”10包。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