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尾市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4月30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该店正常对外营业。在该店经营场所厨房调味料台上,执法人员发现有1瓶“妙多”牌咖喱膏(生产日期:20230818,保质期18个月),1瓶“妙多”牌咖喱粉(生产日期20230927,保质期18个月),1瓶“家樂”高汤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201,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汕尾市某某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5年3月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尾市某某餐饮店经营的“生腌红虾(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03月04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4月1日,本局收到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汕检字 SP2025-SJ0683ZX 号),结果显示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陆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案
2025年3月20日,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鑫鑫包子铺”“揭西菜粄(五指毛桃鸡)”“揭阳粄汤(粄汤、炒粉、快餐)”“富原鲜云吞世家”“壹碗(拌粉.面)”“小师妹奶茶(罐罐奶茶.柠檬茶.卤味)”“常来旺石磨肠粉(捆粄)”等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美团外卖”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时,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收到线索后,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核查,并于2025年4月8日到“美团陆河骑手站点”进行检查,现场责令当事人对未按规定公示证照的商家进行下架处理,并于当日立案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行为,并处以罚款。
四、陆河某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筷子)案
2025年4月2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到陆河县城丽福来餐饮店进行抽检,抽取的筷子(消毒日期:2025-04-27)经检验,该批次筷子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汕检字SP2025-SJ0964ZX号)。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筷子)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汕尾红海湾东洲某海鲜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12月1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红海湾东洲某海鲜酒楼送达检验报告(No:JQT24FC25127)一份,报告显示汕尾红海湾东洲某海鲜酒楼购进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4-11-23)”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未发现“荷兰豆(购进日期2024-11-23)”有剩余。2024年12月31日,案件承办人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予以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3元;3、处以罚款。
六、汕尾市陆丰市某幼儿园违反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案
汕尾市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2025年3月14日依法对陆丰市某幼儿园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两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园食堂均存在晨检记录(从业人员)不完善、预进间洗手处水龙头无法出水及专间门无法自动闭合的问题,且在第一次检查时已向该园下达《监督意见书》,并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再次检查依旧发现存在上述问题,该园未及时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向该园下达《询问通知书》作进一步调查。同日经报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1.晨检记录(从业人员)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1.1.4的规定;2.预进间洗手处水龙头无法出水的行为,违反了《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4.3的规定;3.专间门无法自动闭合的行为,违反了《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3.4.3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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