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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9-29 11:55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2025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广告违法案件,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广告活动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现选取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汕尾市**传媒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经查:汕尾市**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抖音平台店铺发布的“海缇雅HAITIYA”化妆品广告含有“海缇雅重组胶原DNA钠水光精华收缩毛孔控油修护提亮胶原紧致弹嫩”、“修护,增加皮肤弹性,抗皱,控油,提拉紧致”内容。上述商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备案的功效是:“11保湿,15抗皱,16紧致”,关于宣传所称的“收缩毛孔”“控油”“修护”“提亮”功效,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日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贸易商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发布的牛脾肽饮品网页广告中含有“天花板含量600MG牛脾肽/瓶”、“温养脾胃 修复肠道”内容;在DHA藻油凝胶糖果网页广告中含有“DHA有助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提升认知、学习和记忆能力,还对视觉发育有益”内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商品广告所称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东**医药有限公司贸易商行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公司与分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天猫等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达芙雅 克霉唑溶液等45种药品的广告宣传中存在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同时上述部分药品广告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已经超过说明书范围。如达芙雅 克霉唑溶液广告含有“一次绝头癣 只需一次 效果惊人 越严重越管用”内容、百康 磷酸苯丙哌林片广告含有“当晚断咳嗽 进口一吃 立马止咳”内容、广仁 红药片广告含有“一片断麻木 只需一次 治手脚麻 麻木当场通”内容等等。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汕尾市**口腔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委托他人打印1000张印刷品广告进行宣传使用,印刷品广告含有“**口腔连锁机构,品牌源自2012年……”“至今,**口腔连锁机构在广东、云南、山东、贵州、河南地区,实现5城10院的双品牌连锁”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3月28日,其控股公司河南省**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19日并于2024年4月13日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2024年4月15日,控股公司授权本案当事人使用“**”注册商标,并非印刷品广告所描述的“品牌成立于2012年”。另查明,其控股公司成立至今,旗下有三家连锁店,其中两家位于河南省南阳市,一家位于汕尾市,并非广告中所描述的“**口腔连锁机构在广东、云南、山东、贵州、河南地区,实现5城10院的双品牌连锁”。当事人无法证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陆丰市**农资门市利用互联网发布农资违法广告案

  经查:陆丰市**农资门市在其经营的惠农网平台店铺“**农资”网页上发布含有“氮肥 生根壮苗 返青 添加活性物质 氮利用率高包邮”、“返青 生根 壮苗”、“生根壮苗 提高产量”内容的农资广告,不符合《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有关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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