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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网络餐饮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四期)

发布日期: 2026-10-26 19:40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切实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6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以伪造经营许可等违法行为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办了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和普法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知法守法、杜绝侥幸心理,现向社会公布第四批网络餐饮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丰县城东镇某小吃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4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海丰县城东镇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线下店铺及淘宝闪购(网店名称:某城东分店)、美团(网店名称:某城东店)、京东秒送(网店名称:某城东店)平台的店铺均有提供冷食类食品(含冷荤类),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给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评析:海丰县城东镇某小吃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本质上是经营者在不具备相应硬件、设施、管控条件下开展高风险食品加工,容易引发食物中毒,同时违反餐饮服务卫生管理法定要求,易引发消费者投诉、网络负面舆情等危害后果。案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广大餐饮经营者明白从事食品经营必须严格按照许可项目进行经营活动,杜绝“先经营、后办证”的侥幸心理。

  案例二、汕尾市城区某美食店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31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小红书平台监测到网络舆情,发帖人称某海鲜粥店,将消费者吃剩下的海鲜用水清洗后再销售的情况,并有相关的回收食材的视频;当天下午,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某美食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存放有回收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026年8月5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用消费者吃剩的虾和鱼丸进行回收,并用回收的鱼丸和虾重新加工成海鲜粥销售,共6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因经营窘迫、其母亲肢体重度残疾且确诊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需长期规律透析,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且该店已停止经营。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评析:当事人存在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和食品安全秩序。回收食品再次流入餐桌,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风险,对群众饮食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及当事人家庭特殊困难实际,经集体讨论研判,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该裁量既严格恪守法律法规规定,精准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又充分体现执法温度,有效平衡法律刚性、监管公正、民生温情,有利于引导小微经营者自觉守法、守信经营,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三、汕尾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2日,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外卖微信小程序上入驻的商家在该小程序上线经营凉拌菜、生食三文鱼等食品,但该些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烧卤熟肉)”,未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项目,该经营公司在上述商户入驻平台时及后续运营中,未对其许可资质、经营项目等材料进行有效审查,未如实登记并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评析:当事人经营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长期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及登记信息进行实质性核验与动态更新的行为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准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达到了“以个案示范明确平台资质审查的实质标准,推动平台将审核机制从形式化过机转向实质性核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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