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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5-08-25 10:20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聚焦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水平,持续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2025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汕尾市城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5辆电动自行车脚踏板下面均加装可放置电动自行车电池的铁架,与产品合格证的图片样式不符,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脚踏板的胶板拆下,把铁架(电池盒)装到了电动自行车脚踏板下面,用橙色的铁条固定,加装铁架(电池盒)后,把电动自行车原来安装电池的位置转移到脚踏板下面的铁架(电池盒)上。当事人擅自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脚踏板下面加装铁架(电池盒)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中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2024年7月17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汕尾市城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8月29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经营者称其于2024年8月25日销售给消费者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销售过程中非法改装电动两轮摩托车充电线路以及销售功率更大的充电设备,导致发生火灾隐患。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下午销售给消费者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销售过程中消费者自行携带电池加装到电动两轮摩托车中,同时为满足客户需求,协助改装电动两轮摩托车电气线路以及销售给消费者更大功率的充电设备,导致电动两轮摩托车在充电状态下失控引发火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3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丰县某车行未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丰县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涉嫌未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2024年10月17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外观整车均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及未按照规定扩展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及销售未按照规定扩展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6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汕尾红海湾某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13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红海湾某维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外观整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踏,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电动自行车整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2025年3月7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汕尾市城区某车行未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8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购进8辆电动自行车,购进车辆的坐垫、坐垫车厢、电池托盘等车辆的外观结构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当事人在发现车辆的外观结构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后未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直接进入销售环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变更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汕尾红海湾某车行未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29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红海湾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3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无脚踏板,无传动链条,加装后轮盖板,未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3辆电动自行车外观整车均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未安装脚踏,无传动链条,加装后轮盖板,未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未经变更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0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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