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10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于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工作的鉴定评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开展,改由我局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据此,我局将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汕尾市内从事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的鉴定评审工作,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两家鉴定评审机构。请符合条件、有意承接该委托服务的技术机构参加报名。
一、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三)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四)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二、报名材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业绩说明材料等。
三、递交资料及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月30日。
四、我局将组织项目评价工作,在报名的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信誉好、服务优的技术服务机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特种设备科 电话:0660-3388023
报名地址:汕尾市城区金湖路汕尾市市场监管局6楼613房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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