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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业务手册
2019-10-21 15:0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一、受理范围

  1.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设立依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七条 、第十六条、第十三条 、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权责划分(市)

  由市级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新申请

设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4)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业务情形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

设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5)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6)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业务情形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遗失补办

设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经单位确认或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证明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新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A4纸2份,在空白处贴“彩照”3张。            

0            

2

纸质            

毕业证

A4纸2份 。            

0            

2

纸质            

健康承诺书

1份 。            

1            

0

纸质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1式2份,2份均贴彩色照片 申请人需亲自签字。            

2            

0

纸质            






  表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毕业证

A4纸2份 。            

0            

2

纸质            

健康承诺书

1份 。            

1            

0

纸质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1式2份,2份均贴彩色照片 申请人需亲自签字。            

2            

0

纸质            

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特种作业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1

2

纸质

  表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遗失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A4纸份,在空白处贴“彩照”1张。            

0            

1

纸质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1式2份,两份均贴彩色照片 申请人需亲自签字。            

2            

0

纸质            

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特种作业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1

1

纸质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有效期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承诺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审批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申请正式受理后60个自然日内,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考试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负责市安监局,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

  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四条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审核申请人员提供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需要补充资料

审查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审查结论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审查报告名称

审查材料清单

身份证
毕业证
健康承诺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表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审查要求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审查程序

工作人员在窗口处接受到申请人的资料后,立即进行审查

审查方法

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

审查判定标准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健康承诺书、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审查结论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2)特殊审查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见表6。


规定和要求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时限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承担机构

承担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机构的条件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确定承担机构的程序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承担机构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汕尾市安全生产协会:3693266

汕尾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3383316

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报考办法

到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培训报名

考试科目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大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

取得特定资格的其他法定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

需要考核的专业人员

构成


技术条件


经营业绩


管理水平


考核等级


考核标准


考核等级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实施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结果的形式及结果公布的方式

检验

结果形式


结果公布的方式


检测

结果形式


结果公布的方式


检疫

结果形式


结果公布的方式


鉴定

结果形式


结果公布的方式


考试

结果形式

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结果公布的方式

网上公布

考核

结果形式


结果公布的方式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审批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原中介机构,由原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汕尾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窗口;

  电话咨询:0660-3828023;

  信函咨询:邮政编码:516600,邮寄地址: 汕尾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窗口;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1个工作日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信函咨询的,应在 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寄送具体书面回复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汕尾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窗口;

  电话投诉:0660-3362556;

  信函投诉:汕尾市城区永和路北段汕尾应急管理局。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24小时内回复。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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