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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安监〔2018〕58号)
2018-03-28 11:32           来源: 市安监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深汕合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生产经营管理,打击各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两大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总体部署和我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市级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犯罪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市安全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9个月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并拟定了《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生产经营管理,打击各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两大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总体部署和我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市级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犯罪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总体部署和我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确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格落实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五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由党组成员、调研员石建年担任组长,监管一科科长骆科舜和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周永标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监管一科和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三、重点内容和工作安排

1、组织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1)未经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

(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行为的;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

(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6)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8)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

(9)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2、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燃放行为。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整治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企业无证经营,车辆非法营运、违法挂靠、外包和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

4、配合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整治危险化学品无证充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认证、违规装载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8年3月底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中旬)。

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门行动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要组织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及时治理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集中打击整治阶段(4月下旬-11月下旬)。

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执法联合行动,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及时报告、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而导致事故的,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3、巩固深化阶段(12月)

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五、重点工作措施

    1、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认真做好建档,做到“一案一档”,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2、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工作安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序组织开展执法联合行动,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3、开展专项整治专题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行活动,通过主流媒体适时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增强专项整治震慑作用。要以深化专项整治为主题,开展区域性专题行活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4、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同一企业一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责任。对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要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抓好专项行动。企业要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立即整改,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参照市局做法,设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专项行动,组织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有序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注重方式,强化整改。专项整治行动要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建立健全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靠专家推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继续强化典型引路,加大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宣传、曝光力度,对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

   (五)加强督促,及时反馈。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督办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和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企业及时督办,推动责任落实。市安监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安监局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检查。同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在每季度向市安监局报送本季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专项行动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明细表》(见附件),同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请分别于4月12日和12月23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联系人:李玉腾。  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337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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