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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2012-04-15 14:39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一、许可事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五)《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明电〔2012〕32号)

(六)《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的补充通知》(粤安监〔2012〕124号)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许可范围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四、许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办理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附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制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或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附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安监局审批。市安监局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打印许可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许可受理机关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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