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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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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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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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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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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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安监〔2011〕32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制定了《汕尾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尾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二O
主题词:安全生产 职业危害 专项治理 方案
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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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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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汕尾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全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会议精神以及市委五届九次全会上所提出的“推进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要求与部署,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促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突出治理高毒物质危害,改善作业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和完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至
(三)总体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部门要深刻认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的严峻形势,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11年的重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视和财政支持,在2010年开展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各地要结合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海丰县和陆丰市作为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地区,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高毒物质危害为本次治理的重点内容,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环节为治理的关键环节,特别要突出对喷漆环节的治理。
3.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4.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中山市四海家具喷漆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本辖区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树立职业危害治理先进典型企业,并在行业内推广其经验做法。
二、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
1.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并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检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安排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5.备有本企业使用的各种油漆、黏胶剂、有机溶剂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方面
1.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油漆和胶黏剂,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减少人工操作,从源头上降低高毒物质危害。
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说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喷漆间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工序混用;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必须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必须定期进行清理。
4.如果采用流水线作业,喷漆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也必须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保证毒物浓度不超标。
5.涂胶和晾漆环节必须与其他作业隔离,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干法打磨工作台(室)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产生振动和噪声危害的岗位应采用减振降噪措施。
(三)个人防护方面
企业必须为从事开料、拼板、加工、打磨、喷漆、涂胶、晾漆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口罩、耳塞、护发帽、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6月-7月)
各地在2010年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辖区内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监管档案。选取1-2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进行重点指导,使之成为本辖区木质家具制造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各地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所在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1年7月-9月)
各地积极推广先进典型企业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根据治理工作内容和重点,督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学习先进典型,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职业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危害治理措施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达到危害治理措施要求且作业场所高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1月)
至2011年10月底,对危害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并由牵头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安监或卫生部门于
附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共两页)
附件: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监管部门:(盖章)
企业一线
生产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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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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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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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生产
总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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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油漆、有机溶剂、胶粘剂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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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粉尘
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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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噪声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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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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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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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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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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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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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续表)
监管部门:(盖章)
企业一线
生产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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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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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的
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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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或隐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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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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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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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场
改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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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
改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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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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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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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
整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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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关闭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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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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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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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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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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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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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