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直及中央、省属有关企业: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及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财工[2007]110号)的要求,我市辖区内有关企业必须按要求存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现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存储时间:企业应在收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核定存储额的通知送达后的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三、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见附表7)。
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缩小导致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发生变化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或退还风险抵押金。
四、核定方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确定企业具体存储金额。
(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汕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属中央和省驻汕企业按粤财工〔2007〕110号文要求上报备案。
(二)各县(市、区)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全额向企业退还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五、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汕尾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汕尾分行为汕尾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县(市、区)可选用市局确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企业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按规定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跨省、市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不再重复存储风险抵押金。
六、使用范围: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通知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抵押金支付手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七、对拒不执行风险抵押金政策规定,不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到指定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风险抵押金自然孳息归企业所有。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原核定的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和动用数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
九、每年2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局应当将上年度本县(市、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
附表1、汕尾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
附表2、汕尾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
附表3、汕尾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赴查通知书;
附表4、汕尾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
附表5、汕尾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
附表6、汕尾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通知书;
附表7、 企业规模(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
附表1:
汕尾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
(企业名称):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现核定你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为(大写),请在壹个月内向(代理银行名称)开设风险抵押金账户并存储足额的风险抵押金。
编号: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所属行业按如下内容填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按附表7内容填写。
附表2:
汕尾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
附表3:
汕尾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赴查通知书
(企业名称):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为(大写),请在壹个月内向原代理银行补存足额的风险抵押金。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
附表4:
汕尾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
(企业名称):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原核定你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为(大写),现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为(大写),请在壹个月内向原代理银行补存/支取风险抵押金。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
附表5:
汕尾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
附表6:
汕尾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通知书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
附表7:
企业规模(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