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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尾矿库全面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09-28 10:1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尾矿库全面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尾矿库全面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34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全省尾矿库全面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家总局山西临汾尾矿库溃坝事故现场会的要求,对全市所有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彻底摸清尾矿库基本情况;通过排查,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局长黄兴初为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林贵沛为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执法支队为成员的全市尾矿库全面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由一名局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股室参加的全面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以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组织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等部门参加。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据初步统计,全市共有尾矿库1座,已停用。
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到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查治理任务。
  (一)全面排查阶段。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至10月7日完成。各县(市、区)成立全面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擅自运行使用的尾矿库,存在溃坝垮坝等重大隐患、安全没有把握的尾矿库,要下达停产、停排和停止运行的指令,并采取除险加固和其他安全整改措施。并实行挂牌督办,紧盯不放,务必落到实处。
  (二)隐患整治阶段。从10月10日起至今年年底。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地区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排查治理的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 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3.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4.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5.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6.尾矿库是否有主管企业负责。
  7.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8. 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治理的主要内容
  1.对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非法擅自运行使用的尾矿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无主管企业尾矿库,要将具体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安全现状评价,对评价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进行专项治理;同时请示政府指定对无主管企业尾矿库进行管理的部门。
5. 对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的尾矿库,要依照规程规定,要求企业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对尾砂进行综合再利用,减少尾矿的堆存,削减库容。
6.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7.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全面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按照附表《尾矿库排查治理调查表》所列内容组织调查,认真填报,排查覆盖率要达到百分之百,全市每一座尾矿库都必须查到、查清,不得遗漏。负责检查的人要在调查表告上签字。各地排查治理工作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尾矿库安全技术知识,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发挥专家的作用,对检查过的尾矿库作出安全度的评估。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全面排查治理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规划和部署,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尾矿库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
(六)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排查治理期间,各地区应于10月8日将实施方案和《尾矿库排查治理调查表》上报市局领导小组;12月25日前排查治理工作小结、有关整改指令和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报告上报市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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