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2026-2030年)》的通知
汕应急〔202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粤安监〔2015〕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尾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2026-2030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汕尾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
(2026-2030年)
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及《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粤安监〔2015〕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布点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布点,建设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现状情况
根据各县(市、区)关于划定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区域的通告,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目前采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措施,全市现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2家,分别位于海丰县和陆河县。
全市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布点规划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的工作要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规划布点控制数为4家[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各1家]。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布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严格审批,确保布局合理、规范设置、安全经营。不得在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四、相关要求
(一)布点选址和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申请,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坚决严厉打击未批先建、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2009)、《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等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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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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