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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16-12-30 14:52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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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
医药机构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及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联系人:林继和,联系 电话: 3377930 
2 、电子邮件:44389347@qq.com
3 、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人力资源大厦405室,邮政编码:516600。
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12月26日
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
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及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
一、 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零售药店
1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及时、有效和服务质量;
3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上年度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食药监、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处理;
4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经营药品1年以上,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占店内销售药品总量的60%以上 (含中药饮片),并能开具药品销售凭证;
5 、从业人员具备国家、省、市从事零售药店工作的规定要求,能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药师 在职 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6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
1 、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并正式营业1年以上;
2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 、严格执行国家、省卫计、物价、食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等,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4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 建立与 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5 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医技人员、医技设备, 从业人员具备国家、省、市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规定要求;
6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 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售药店
1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 、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 、营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能体现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的可以不提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营的药品品种清单(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应有标注);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民营医院须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2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医疗机构 收费项目(含药品、诊疗、服务项目) 类别及价格(属于自费或部分自费的项目应作标识;属于医院自制试剂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核准的文件依据);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住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人均日住院医疗费、出院者人日均住院费用),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3 员工花名册及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医技人员签名样式表;医技人员执业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 、卫计、食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评估规则和程序
(一)申请。 医药机构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医药机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属地社 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对递交的申请材料出具收到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属地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三)初审。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社、卫计、药监等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进行初审,同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四)评估。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收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社、卫计、药监部门及参保人代表、专家、医药行业代表等成立评估组,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依据第一点所列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并对医药机构的结算方式方法及标准等进行评价后提出意见。参加评估人员应对评估的结果进行签章确认,评估结果作为签订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五)公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布局合理、好中选优”的原则,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区域配置等因素,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签订服务协议的对象。有关对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局门户网站等公示。
(六)签约。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医药机构,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须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社会公布,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将名单及结算办法和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抄送各县(市、区)人社局。
(七)续签。经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年审合格的医药机构,每年12月10日前,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同意续签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四、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审核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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