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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6-11-14 16:38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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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人社函〔2016〕578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
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市局制定了《汕尾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等级评价工作。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建设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劳动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 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做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等级评价工作落实。 一要安排专人负责“两网化”信息系统工作,全面采集、录入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最大限度将用人单位用工等基本信息入库,纳入企业等级评价范围,确保企业等级评价办法顺利实施。二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年度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案件专查和专项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信息,将企业分别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监管,将B、C类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三要加强与住建、发改、银监、人民银行等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为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三、规范工作程序,发挥等级评价功能作用。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规〔2016〕1号文和《汕尾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结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辖区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各地于每年第一季度自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三)各县(市、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应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后期满无异议的,最终评定结果应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备案。
 
附件: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表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尾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强化企业自律,提高企业诚信意识,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提出评价意见,其中,对拟评为C级的企业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约谈制度。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有关违法行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报送市局备案。相关信息同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跨部门推送,实现协同监管,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诚信等级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守法诚信档案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诚信等级评价    
评价内容    
审查情况    
1    
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    
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4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5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    
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8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    
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0    
是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    
 
诚信等级评定    
劳动监察机构意见:    
经审查,按照《汕尾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应评定为     级。    
            
签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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