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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6-07-13 16:34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人社发 〔2016〕8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 40 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印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发 〔2015〕22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着力稳定和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大力推动其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全面促进异地务工人员社会融合,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异地务工人员市民化,为我市实现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每年开展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晋升培训1.5万人次以上,异地务工人员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合理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企业异地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3%以上,异地务工人员群体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大力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
    (三)稳定和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就业 。鼓励和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清理就业歧视性规定,健全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核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平等就业权利。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务工人员纳入登记管理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网点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全覆盖,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快建设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推进服务实名制。组织“南粤春暖”、“春风行动”、“春运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系列活动,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返乡返岗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育扶持家政服务10龙头企业。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鼓励产业园区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负责)
    (四)加大异地务工人员创业支持力度 。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创业的工商登记办事指引。打破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自主创业可按规定在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鼓励教育培训、创业服务等机构开发针对异地务工人员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异地务工人员创办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家庭农场等。依托产业园区等平台,整合建立一批异地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训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五)大力开展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完善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终身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在岗异地务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异地务工人员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深入实施不分户籍、均等化的技能晋升终身补贴政策,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完善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调整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发布培训需求工种目录。完善直补个人与补助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相结合模式,促进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获得财政补贴。逐步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依托现有各类技能实训基地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技能实训服务。依托职业院校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六)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大力发展多层次各类型现代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鼓励引导院校选取3至5个优势专业探索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招生即招工培养模式。全面实施强师工程。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定级、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分别与大专和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
    三、切实维护异地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异地务工人员劳动用工管理 。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异地务工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行为。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向异地务工人员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制造、餐饮、物流、建筑等行业及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严格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管,出台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指导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平稳有序调整用工。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标准。加快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集中式一体化信息系统,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异地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八)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报酬权益 。全面建立并落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向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服务业等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各县(市、区)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按施工项目实名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实行工人工资专账管理,逐步推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通过银行卡发放。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从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建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异地务工人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九)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落实扩面征缴责任,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打破本市城乡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参保。探索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落实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推行按建筑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简化工伤保险办理程序。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异地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健全跨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2017年前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新进异地务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上岗作业制度,将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培训考试范围。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提高企业安全准入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异地务工人员工伤多发问题。推行为异地务工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建立健全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和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畅通异地务工人员维权渠道。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推广互联网举报投诉系统和企业自主申报系统运用,依托现有资源,全面建成市县(市、区)二级指挥处置中心。建立健全企业重大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规范劳动人事仲裁院建设,加强劳动仲裁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办案水平。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对涉及工伤、欠薪、职业病等劳动争议优先受理,优先开庭、优先审结。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积极推动镇(街)、村(居)、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稳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层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加强规范化服务。在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公共法律网上服务平台分别开设异地务工人员法律专线、服务窗口。简化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提高审查、指派效率。完善异地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扩大异地务工人员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向异地务工人员宣传相关法律信息和维权指南。(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大力推动异地务工人员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异地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努力实现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
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在公共服务资源紧缺的地区或领域,完善居住证为载体享受公共服务的机制,推动异地务工人员通过积分或满足一定条件等方式阶梯式享受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紧缺公共服务资源。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法制局负责
    (十四)保障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做好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教育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按照学校在校生核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免课本费补助资金。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实际完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办学位不足的地区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服务,支持和促进接受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提高规范化幼儿园比例,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推进薄弱普通高中改造提升办学水平,继续发展壮大中等职业教育,稳步扩大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规模,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当地户籍学生高中阶段升学待遇。创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以家庭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公益服务场所。(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切实做好随迁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将患严重精神障碍、感染艾滋病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属地管理并提供定期随访、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等服务。建立完善异地务工人员传染病监测网络,加大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以及登革热、流感、手足口病等急性传染病防控力度,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异地务工人员纳入服务范围。做好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救急难”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逐步改善异地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统筹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划,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力度和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用地政策支持力度,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运用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建立涵盖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保障对象。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产业园区配建或集中建设异地务工人员单元型或宿舍型公租房。允许异地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异地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异地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机制,通过发放租房补贴(租房券)、向住房租赁机构长期租赁等多种形式,增强异地务工人员租房支付能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异地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 。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行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入户制度。按人口规模和综合承载能力,实行与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相挂钩的异地务工人员户籍迁移准入制度。(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法制局、市委农办负责
(十八)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颁发权属证书,做好档案管理,分级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修订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法制局、市委农办、市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异地务工人员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异地务工人员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重视从异地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加强异地务工人员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异地务工人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报考公务员,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称号的人员、农村低保和绝对贫困家庭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报考公务员,减免考试报名和体检费用。支持异地务工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丰富异地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把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主要集聚村居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异地务工人员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社区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异地务工人员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异地务工人员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 。关心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员工心理援助工程,推进心理服务实体“心灵驿站”和一站式手机心理服务平台“心灵e站”建设,加强“驿站义工”队伍建设,对有需要的异地务工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加强成人社区教育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依托各类学校开展新市民培训。努力推进异地务工人员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总工会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和试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优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吃饭难问题。加强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实施“心灵关爱”等项目,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培育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妇女理事会、妇女互助组等妇女自治组织,2017年建成70个市级“妇女之家”示范点。探索建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探索建立敬老院运营和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护理补助制度,提高留守老人生活水平,到2020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60%以上的农村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异地务工人员工作列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提高异地务工人员市民化考核指标比重,落实相关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加大异地务工人员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异地务工人员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异地务工人员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异地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将常住人口作为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健全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二十五)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服务 。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异地务工人员入会方式,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开展入会集中行动,扩大企业工会覆盖面。开展“情暖外来工”系列活动和“暖流行动”。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异地务工人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异地务工人员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努力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六)加强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社会组织建设 。引导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加强法人治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部分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开发区、厂区建立联络处。引导推动外省(区、市)驻汕尾办事机构设立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鼓励其在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七)夯实异地务工人员工作基础 。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行业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异地务工人员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探索开展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失业率抽样调查工作。开展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二十八)营造关心关爱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氛围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经验做法和异地务工人员先进典型。对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公平对待氛围,推动异地务工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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